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1號原告 馬俊凱 原告與被告台灣全球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75元(積欠薪資54,000元、資遣費6,975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合計260,97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惟其中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54,000元、資遣費6,975元,合計60,975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1,000元×2/3=
6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3元(計算式:2,870元-667元=2,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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