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龍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龍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其修正前舊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新法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次按刑法第50條本次修正之立法目的,乃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並不當然須與其他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新法且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是否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仍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許龍財(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數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其餘他罪則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檢察官尚不得逕行聲請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2年11月11日受刑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參,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三、綜上,本件檢察官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受刑人許龍財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政府採購法│背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2.06.23│86.11至89.04.05││├──────┼─────────┼─────────┼─────────┤│偵查(自訴)│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第6028號│續二字第9號│││││││├─┬────┼─────────┼─────────┼─────────┤│最│法院│雲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1號│102年度上易字第│││實│││259號│││審├────┼─────────┼─────────┼─────────┤││判決日期│98.05.07│102.07.03││├─┼────┼─────────┼─────────┼─────────┤││法院│雲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1號│102年度上易字第│││判│││259號│││決├────┼─────────┼─────────┼─────────┤││判決確定│98.05.24│102.07.0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第1371號│字第8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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