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俊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宇花園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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