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司調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張弘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清煌 等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3,750,178元,依上開規
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嗣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4月3日以108年度豐司調字第130號民事裁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且該裁定已於
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
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聲請費,其聲請本件調解難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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