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4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科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珮安 即艾登市府藥局、 江明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艾登市府藥局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需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