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原告己○○
甲○○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戊○○
丁○○兼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鄭舜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