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並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杰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