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 陳以生陳扛財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000-0│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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