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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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23號原告治痛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光發 被告 張光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治痛單股份有限公司於臺中市政府變更登記表所示印鑑章壹枚返還原告,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本件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該利益尚無從估算,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蔡斐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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