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英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英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英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二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英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犯罪日期│98年3月16日│96年8、9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480、20645、21933│6604、7040號││││、2193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重訴字第405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31日│99年8月3日││├─┼───────┼──────────┼──────────┼──────────┤││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873號│99年度台上字第634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6月3日│99年10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720號│128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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