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威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威前犯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105年度聲字第3807號裁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惠敏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