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文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文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文治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98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