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昇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昇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昇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移送執行,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48號判決、104年度聲字第1985號裁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惠敏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