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0號原告 楊錦鳳 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