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381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和雄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38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