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心如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102年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心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上訴本院以98年上重訴字第7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最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27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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