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金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金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金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1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5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63號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4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重訴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776號定其應執行9年2月確定,於97年8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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