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許子婷
李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許子婷於民國94年1月至94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李碧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2,422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子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碧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2,422元│99年8月1日起至│百分之2.61│99年9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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