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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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61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代理人 侯金城 債務人 吳進龍
許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0,000元│99年1月31日起至│百分之2.8886│99年3月1日起至│按逾期利息百分之2.8886計算。││1││99年7月31日止││99年8月31日止││││├──────────┼──────┼──────────┼──────────────┤│││99年8月1日起至│百分之6.03│99年9月1日起至│按逾期利息百分之7.236計算。││││清償日止││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