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商訴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62號原告台灣嬌娃有限公司代表人 莊勤輝 訴訟代理人 張勛杰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NuitedFeatureSyndica
te,Inc.)代表人 瑞塔魯 (Ritarubin)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5年3月2日以「寶具史奴比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5類之動物用洗淨藥劑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其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2月24日中台異字第96063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士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