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455號原告 萬文豪 原告與被告 張本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40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登報道歉,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