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19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許賜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美慧 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9年度板聲
字第191號),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所為之
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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