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20號
原 告 李宗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至豪 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
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此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