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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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63號原告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訴訟代理人 吳仁堯 律師被告 楊琇媖 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充說明之事項:㈠依原告起訴狀及歷次書狀之記載,原告係主張請求被告「移
轉登記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予原告,惟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請原告再次確認訴之聲明為何?原告主張及聲明有無相符?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王秀慧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