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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