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奕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就被告被訴詐欺被害人 吳連周 部分所為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奕泓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就詐欺被害人吳連周部分,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認被告被訴該部分犯行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孫藝娜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