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09號原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被告 詹景超
寬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19,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賴錦華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