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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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上訴人 張玉環
邱煊梅
黃 曾阿盆 鍾元棟
王徽枝
莊美蘭
蔣月華
高木燦
曾芃涵 (原名 曾慶蘭 )
舒陳明菊
林慧珍
廖采君
黃狀旗 (即黃 陳月英 之承受訴訟人)
蕭敏鈴
劉士斌 (即 蘇鴻娟 之承受訴訟人)
謝莊芳玉
蔡德安
陳宗民 (即 許莉萍 之承當訴訟人)
冉啓綱 (即 冉林花妹 之繼承人)
顏玉雲
謝廣興 (即 謝博文 之承受訴訟人)
樊淑珍 (兼樊 葉季珠 之承受訴訟人)
許薇君
蕭明德
朱景玲
吳清嵐
張小紅
蔡蘇春花
温曼雅
舒素蓉
吳佩菁
劉健華
唐麟岳
陳居財 (即鄧慈㛓之承當訴訟人)
朱立仁
味婉琪
羅章華
劉芳芸
劉汝惠
趙榮琪
吳春琴
陳美珠 林育泓
古美美
張瑞龍
馬淑珍
董江海
陳惠
黃玉玲
葉庭嘉
李宜軒
楊秋梅
陳傳琳 (即 郭憶南 之承當訴訟人)
許好
丘素蓮 (即 温時游 之承受訴訟人)
温光正 (即温時游之承受訴訟人)
溫熠明
盧美貎
李政權
梁吳阿英
黃朱月娥
郭智慧
王合芬
楊信琪
林瓊華
劉慧恩 住○○市○○區○○街000號0樓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
謝玉娟
伍慧菊 (即 沈恩如 之承受訴訟人)
謝麗美
陳沛琳
張銘振
陳采綾
黃維瀅
李德文 (即 李葉金絲 、 李宗福 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陳慶合 律師上訴人 姜丁進
楊美娜 郭洞銓
郭香梅
李謝美惠 李德智 (即李葉金絲、李宗福之繼承人)
蘇 李秀金
林瑞成 律師即 林文守 之遺產管理人
陳萬金 (即 張秋菊 之承受訴訟人)
艾進雄 (即張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華 (即張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林震惠
郭宗綸 郭淑慧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郭顏玉 杏上訴人 丁美月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陳郁昕 上訴人 冉啟弘 (即冉林花妹之繼承人)
王樊淑惠
温金珠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蔡宛芬 上訴人 蔡福安
蔡佳靜 林睿辰
洪欣媛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甘紋竹 (原名 甘文倩 、 朱文倩 )上訴人 郭蔡蜜貞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
朱怡瑄 律師上訴人 陳明家
陳明和 謝依倫 (即 陳正昇 之承當訴訟人)
陳明珠
陳明霞 陳明慧 葉榮琴
楊玉玲 被上訴人 郭聰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