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202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移調字第2202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202號聲請人 潘人豪 相對人 謝佳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事實
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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