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86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因確認婚姻無效(94年度家補字第426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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