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2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24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世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579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審他字第57號),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方世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所載「 劉丁惠 」,應予更正為「 劉丁慧 」。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2至13行所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應予更正為「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㈢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末行,應予補充「上開詐騙集團成員
於前揭受騙款項匯入後,即先後於108年12月16日21時45分21秒、21時46分18秒、21時48分55秒、21時49分37秒,分別提領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㈣起訴書附表「匯款金額」欄第4筆所載「3萬元(10元手續費
張國土 銀書帳戶轉出)」,應予更正為「3萬元(10元手續費, 張國書 土銀帳戶轉出)」。
㈤起訴書證據清單及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㈢
「證據名稱」欄、編號㈣「待證事實」欄所載「劉丁惠」,均應予更正為「劉丁慧」。
㈥證據部分另應補充增列如下:
1、被告方世文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他字卷第15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1654號卷三第171至172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1654號卷三第119至121頁、第125頁、第17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1654號卷三第181頁)。
5、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21654號卷三第195至307頁)。
6、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字第21654號卷三第139至141頁)。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㈠核被告方世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幫助他人犯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洗錢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本件同有刑法第30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輕
事由,爰依法遞減之。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詐欺、傷害、毒品、
偽造文書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供參,素行非佳。其任意將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助長詐欺、洗錢犯罪猖獗,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身分,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造成警察機關查緝詐騙犯罪之困難,應予非難;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未能與被害人 張欽棠 調解成立或賠償其損害(見本院審他字卷第117頁);另參酌被告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小吃工作、每週收入約新臺幣8,000元、已婚、除有1名7歲幼女外別無其他扶養對象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他字卷第155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被告未因本案犯行獲有報酬一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緝字第579號卷第50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友寧、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579號被告方世文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居○○市○○○○街000巷0弄00號2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世文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他人,可能成為不法集團詐欺被害人財物時,供匯交、提領款項所用,進而幫助該不法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以金融卡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12月9日13時42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向不知情之劉丁惠所借用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富邦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供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的詐欺集團作為犯罪所得匯款存提之用。嗣上開詐欺集團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話術,詐騙張欽棠,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前述富邦銀行帳戶內。
二、案經 張欽堂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清單及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方世文於偵訊時之自白坦承全部犯罪事實。㈡告訴人張欽堂於警詢時之指述、手機轉帳截圖、台灣土地銀行交易明細(張國書、卷三)佐證告訴人遭詐騙過程及匯款經過。㈢同案被告 劉丁惠之 供述佐證被告曾使用富邦銀行帳戶及知悉密碼之事實。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109年6月9日北富銀南京東字第1090000058號、109年9月24日北富銀南京東字第1090000083號函暨交易明細(卷一及卷四)1.富邦銀行帳戶之申請人為劉丁惠,告訴人張欽堂確實有於附表所示時地匯款至該帳戶內之事實。2.告訴人匯款後旋遭提領之事實。
二、按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要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既已知悉倘提供帳戶,可能遭詐欺集團用以收取及移轉贓款,應認其對於其行為將幫助洗錢一事有所認識。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涉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檢察官王繼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惠琪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時間話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帳戶1張欽棠108年12月9日下午1時42分於instagram看見網友限時動態後,加入對方line,對方自稱信德集下部門,負責操作博弈投資,可利用網站博弈遊戲獲利,要求告訴人進入富裕會員管理網站註冊會員,另有老師幫忙操作,獲利後會將錢匯進平台帳戶內。108年12月16日下午7時35分1千元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16日下午9時17分3萬元108年12月16日下午8時55分3萬元(張國書土銀帳戶轉出)108年12月16日下午8時59分3萬元(10元手續費,張國土銀書帳戶轉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