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林隨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慶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2,900元【計算式:(36㎡×36,000元×1/4)+(33㎡×36,000元)+180,900元=1,69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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