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9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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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93號原告 郭昱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