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191號債權人 林吟 謚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冠亞運動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冠亞運動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一人或冠亞運動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彭子宴 等二人?如為等二人,請補正對債務人彭子宴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③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