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失業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67號原告 趙婕雯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失業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