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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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林錦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伍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