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郭淑貞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年度偵字第4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郭淑貞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郭淑貞係坐落門牌號碼為宜蘭縣OO市○○路○段○○○號建物所有權人,明知上述建物未經許可不得增建,竟自民國103年1月31日起至同年5月27日間某日某時許,在上址建物頂樓及後側增建鋼鐵造、4層高約12公尺、面積約9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嗣經宜蘭縣政府查知上情,於103年5月28日以府授建使拆字第00000000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勒令停工,陳郭淑貞知悉後竟仍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嗣宜蘭縣政府又於同年6月6日以府授建使拆字第00000000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再次勒令停工,陳郭淑貞知悉後仍未停止施工,迄至同年8月間仍繼續施工而有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之情形。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函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陳郭淑貞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宜蘭縣政府處理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宜蘭縣政府建設處送達證書影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各2份。
(三)照片18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品行尚可,及其未經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執照,在上址建物後側增建鋼鐵結構之違章建物,經主管機關通知2次勒令停工後仍繼續施工,漠視建築法規維護公共安全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建築管理之正確性之犯罪所生損害,並兼衡其以從事塑膠材料買賣為業之生活狀況,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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