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66號原告高川富
高得能 高傳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高天賜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座落於新北市○○區○○街○○號房地(地號○○○區○○段○○○○○號、建號○○○區○○段3639建號)應有部分11/90之權利範圍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又依原告提出之新莊思源路郵局第266號存證信函所載:「本人與臺端(指原告高傳盛)等共有之坐落於新北市○○區○○街○○號、建物坐落地號○○○區○○段0000-0000總面積117.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伍分之1)業以陸佰伍拾萬元(新臺幣)出售…」等語,足知座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3639建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權利範圍5分之1之買賣價金為6,500,000元,是系爭房地權利範圍90分之1(計算式:5分之1÷18=90分之1)之買賣價金應為361,111元(計算式:6,500,000元÷18=361,1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房地權利範圍90分之11之買賣價金應為3,972,221元(計算式:361,111元×11=3,972,22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72,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9,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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