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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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0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四一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四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復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金訴字第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同年七月二十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院經審核受刑人甲○○前揭刑事判決二份,認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