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9號
原   告  蘇峰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景俊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