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59號原告 蘇冠豪 地址詳卷被告 吳巧薇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黃偉竣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