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8號聲請人 林義興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興成財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