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豐群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寬 被告 王永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原告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訴之聲明為:「鈞院102年度司執字第88242號兩造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經核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而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原告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500萬元,自應以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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