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58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家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32、20500號),本院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