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 鄭麗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破產宣告性質上為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
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2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6頁)。是該裁定於103年1月12日送達合法生效,茲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繳納聲請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見本院卷第37頁),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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