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1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曾綉純
被 告 陳科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