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世吉
被   告 史碧峰
被   告  曾寶隆
被   告  李明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2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涂世吉、史碧峰、曾寶隆、李明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賭資新台幣伍仟壹佰元、賭具麻將壹佰肆拾肆粒、風圈骰
子壹顆、骰子參顆、牌尺肆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
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