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小字第45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蔡弘濱
被 告 黃啟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記
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零一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