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聖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緝字第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聖鴻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正如下:
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六行後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段第
三行中段帳戶,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范煥堂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