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35號聲請人 王火祥 相對人希浦精密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聰敏 會計師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經本院選任為希浦精密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希浦公司)之清算人,惟陳聰敏遲未向本院聲報就任,並於103年8月4日向本院聲請解任,足見陳聰敏未盡清算人之職責。而聲請人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希浦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22股份股東,爰依公司法第81條、第323條規定,請求選任 李俊欣 會計師為相對人希浦公司之清算人。
二、經查,本院於102年11月29日以102年度司字第132號裁定選任陳聰敏為相對人希浦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104年3月11日以103年度司字第166號裁定予已解任,此有民事裁定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聲請選任李俊欣會計師為相對人希浦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電詢李俊欣會計師,回覆以其有利害關係之疑慮而有迴避之必要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堪認其並無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又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可供選派之名單到院,從而,聲請人所請,難以准許,依法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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